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无效了,合同也应该立即终止履行。对于那些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立即终止履行就已经足够,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还将涉及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的一些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这个应是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最基本的,也必然是最重要的一个后果。实践中,适用返还财产,首先需注意,不以过错为前提,就是不管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会有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其次,必须要考虑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仍简单适用恢复原状原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及财产的不必要浪费。“不能返还”指的是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或者因为毁损严重而无法修复,或者标的物经过使用价值已经显著减少了,或者标的物是专有技术等一些无形财产,或者该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的第三人等等:“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予返还并无弊害。
2、折价补偿。当出现合同无效不宜适用返还原则的时候,或者出现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就应该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折合成钱款补偿;如果说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则应该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款后补偿,但不能够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格标准折合补偿。
3、赔偿损失,是因为合同无效了而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可以说不但是一种单独责任,同时也是返还财产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在合同没有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发生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及信誉利益等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因为合同无效所发生的损失正是基于缔约过失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因而对此损失,应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来加以的界定,不可以根据合同生效后的是否有实际利益加以认定。对于返还财产前,因一方实际占有,使用财产的收益,在返还的时候也应该作为损失的一部分适当予以赔偿,但应该扣除使用期间合理的支出,以防止合同无效使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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