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晓宇) 2014年4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中恒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嘉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确认中恒嘉信公司与杨某之间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工程居间服务协议》无效;三、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双方的非法所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并予以处罚。
2011年6月6日,中恒嘉信公司与杨某签订居间协议。该居间协议约定,杨某负责就涉案工程项目引荐中恒嘉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中恒嘉信公司提供关于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关和技术顾问,并最终促成中恒嘉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如中恒嘉信公司获得涉案工程,工程款的5%作为居间费用。中恒嘉信公司先期支付了20万的居间费用,后中恒嘉信公司获得2000余万元涉案工程,拒绝支付剩余居间费用。杨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中恒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居间报酬618517.98元;二、中恒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违约金(以654814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5481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63703.6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恒嘉信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在一审审理阶段以及中恒嘉信公司的上诉状中,中恒嘉信公司均提到:杨某涉嫌串通投标,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中恒嘉信公司提交补充理由,认为双方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不再主张串通投标的问题。杨某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否认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
合议庭为此依职权到涉案工程的招标方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调取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显示,杨某之夫冯某系本案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中恒嘉信公司、杨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亦明显超出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故中恒嘉信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居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杨某无权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居间费用。
另,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恒嘉信公司与杨某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属于违法活动,均应予以民事制裁。故对于双方的约定居间费用,法院认定予以收缴。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101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