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如果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经营,就会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因此无效合同。
【案情介绍】
赵某欲受让陈某所有的某饭店,并就转让一事签订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饭店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首期支付5万元,交付饭店后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陈某转让费5万元,而陈某将饭店交给赵某经营,但赵某却没有给付剩余款项。
为此,陈某多次向赵某催讨转让款,经过协商没有任何结果。现赵某起诉陈某要求确认赵某和陈某之间签订的饭店转让合同无效;陈某退还收取赵某的转让费5万元。
陈某认为:已将饭店交付原告,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履行,不同意返还赵某转让费5万元。同时,陈某提出反诉,要求赵某给付转让款1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1、赵某和陈某之间签订的饭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陈某收取的转让费5挖煤元是否应当返还,赵某是否应当支付陈某转让费15万元?
陈某为经营饭店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赵某和陈某就饭店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实为就饭店的经营权进行转让。依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陈某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赵某使用陈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经营,就会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实际自始就无效,因为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赔偿对方为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将饭店经营权转让赵某,陈某基于无效转让合同取得的转让费应予返还,故陈某应将5万元转让费退还原告。赵某经营饭店期间,占用使用了房屋,应该承担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参照租房协议约定的年租计算,期间的房租应由赵某负担,相关款项进行折抵。关于陈某的反诉诉请,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故陈某要求赵某支付余欠的转让费15万元理由不当,不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赵某与陈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陈某返还赵某人民币3万元;并驳回了陈某的反诉请求。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102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