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案虽然借款人未立有借条给出借人,但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关系也会予以确认。
【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30日田某通过某银行将款人民币20万元转到苏某的银行账户内,苏某没有立借条或其他凭证给给田某。之后,苏某分10次每次将款人民币5万元存入田某的银行账户。
此后田某再要求苏某继续还款,但苏某推诿没有还款给田某。2013年9月10日田某诉至法院诉请要求苏某归还尚欠借款15万元并从2013年9月11日其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给付田某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田某提供了其与苏某之间的通话录音证实苏某借田某款20万元,苏某在借到原告的款后的次月起每月月底支付5000元利息给田某至2013年7月30日的事实。
苏某对收到田某的款20万元及对田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是他们之间的对话没有异议,但苏某认为收到田某的钱是田某委托他进行投资理财的钱,并非借款,现由于市场原因已经发生亏损,因此不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田某和苏某之间的钱款往来是民间借贷关系呢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苏某借田某之款,虽然苏某没有立借条给田某,但田某是通过银行将款转到苏某的账户,田某所提供的其和苏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也证实苏某借到田某的款及对借款利息约定的事实,苏某对通话内容亦没有提出异议,在案件的整个事实过程与田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所证实苏某向田某借款及利息的支付亦非常吻合,且苏某没有提供原、苏某之间除借款之外还有其他资金往来的事实依据,对田某提供的原、苏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应当采信,因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苏某虽以不属借款而是理财投资款提出抗辩,但没有任何相关事实依据可证明其主张,苏某借到田某的款后,亦依照双方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利息给田某至2013年7月30日。
因此,足以证实田某与苏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苏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给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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