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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无效的,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396

提示:在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7日王某因开办服装厂需要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章某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以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3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然后向银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未向银行偿还借款,故银行诉之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章某承担担保责任。
    经庭审法官释明,担保合同无效,银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章某就无效担保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本案中章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担保,属于无效担保。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章某是否要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担保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过错属一种主观意志状态,是抽象的事实,确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过错比例,应结合主体的身份、受教育的程度、学识水平等各种客观特性,同时结合各主体所从事行为的性质、行为当时的环境等等来综合认定。
    首先,原告与被告章某签订的的抵押担保合同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根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行为的性质,章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相反,原告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
    其次,原告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章某,他们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状况应有区别,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为此,只要被告章某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不存在隐瞒、欺诈或拒绝协助相关事宜等过错行为,就应确定其不存在过错。
    而本案中原告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担保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所签借款合同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原告履行约定支付贷款后,被告王某未依约如期还贷,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章某所签抵押担保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第37条第2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这个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因其属原告对被告章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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