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个人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情】
老魏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5月10日向老李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年底前归还,老魏某向老李出据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了,老魏无力还款,老李追款未果,遂于2013年2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老魏偿还贷款5万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支付利息。
【律师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被告老魏向原告老李借款5万元,约定年底前还款,老魏向老李出据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确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某偿还贷款5万元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了,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老李某与被告老魏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双方在借款之初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判决被告老魏偿还原告老李借款5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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