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如果能及时分割已经查清的财产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在合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明确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案情]
韩先生与余先生约定合伙做收购废旧钢材生意。双方协商一致,韩先生在本地收购,余先生在外地销售。收购的废旧钢材主要销往外地某钢铁厂。2008年,余先生与钢铁厂结算,钢铁厂欠下钢铁款50余万元。因钢铁厂拖欠废旧钢材款,余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外地法院起诉,获得胜诉。
后因钢材厂不履行,余先生又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之后,韩先生作为代理人到外地法院催办执行。历经几年,案件终于得到执行,韩先生取回执行款45万元。余先生要求韩先生将45万元全部交给自己,韩先生不同意,认为这是合伙收入,应当予以分割。
但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活动已经停止多年,对于投资比例和双方的算帐结果,双方协商不成,余先生向本地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我们认为,在合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明确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废旧钢材款45万元的性质已经转化。针对余先生起诉的废旧钢材款案件,废旧钢材款是余先生的“个人货款”,执行款交由韩先生领取时,执行案终结。由于韩先生既是代理人更是合伙人,所以在韩先生接收执行款之后,是因为基于合伙人的身份保存该款,实际已将该款的性质转化为合伙财产,这是合伙人行使合伙管理权的一种行为,不应该受到非难。但是任何一方将合伙财产全部占为己有都是不能支持的。
其次,合伙帐务与合伙财产分割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同的各具独立性的问题,分割合伙财产不应该以清算合伙帐务为前提。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合伙财产都是于法是有据的。
第三,对于合伙财产的分配原则。合伙财产是属于合伙人共有的,按照共有理论的一般认为,在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或者还是共同共有的时候,应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
第四、如果能及时分割已经查清的财产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就是据此判决的典型范例,不仅化解了当事人急于解决的矛盾,也能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也收到一定良好的效果。
[审判]
法院认为, 45万元应当属于合伙财产,实际在双方帐目没算清的情况下,对于清楚的财产可以先分割,合伙双方对45万元各半进行分割。为此,法院判令韩先生需给付余先生款项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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