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钱贷出容易要回难。生活中也确实如此,在黑龙江大庆就发生这样的事例。为帮助朋友,自己没钱却仍然还通过信用卡透支来帮忙,结果透支到期不还,自己先行偿还本金和利息。索要借款本金的同时,能否要回透支利息损失?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13年10月,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便找到了原告孙某。当时孙某虽然没有现钱,但是看到了朋友的难处,他还是从信用卡中透支了49000元,借给了被告李某,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当时,朋友李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内容是:今借孙某49000元,并在落款人处签名。但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及利息。
因信用卡透支过期,被告李某又始终没有还款,致使自己被银行多次催收。为避免刑被刑事处罚,原告孙某不得不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本金及其贷款利息。因朋友不仗义,故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因不及时偿还债务致使自己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38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是认为自己并未没有写上利息,属无息借款。另外,自己因生意经营失败,现也无力还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4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足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上述行为属于借款性质,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9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但因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合同,主张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在法庭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自己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的证据,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与银行合同和原、被告借款合同并无必然联系,故对原告这一诉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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