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化是件常事,任何的公司要做大难免进行股权的买卖、置换等变更,但作为公司员工,你如果持有公司的股票,在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后,你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
钱某在1992年被A单位要求集资购买100股法人股,后经过配股、送股共164股。后A单位因为资不抵债,进行了破产清算,所有破产财产由B公司受让。股改时法人股转为普通股,股改后持有主体以A单位名义登记,后A单位注销,争议股权未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但钱某持有的份额无法流通,将A单位的受让主体B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并要求股票的历年股票红利。
法院认为钱某提供了当初购买取得争议股票的证明,认定为争议股票的间接持有人,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请。时隔十三年,经过股改和破产,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钱某在公司破产时未提出权利申请,所幸争议股权并未作为破产财产,且A单位被B单位整体继受,最终钱某确权成功。
上海律师提醒权利主体仍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利形态发生变化,对确权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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