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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6-10浏览量:472

【案情】
    原告孟某与被告夏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夏某找到原告孟某借钱,孟某表示同意,夏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孟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孟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评析】
    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相当的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之亲历者,对案件之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由他们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因而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须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之原因、款项交付之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之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之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存在事实争议,无正当理由被告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之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之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之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之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非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依当前交易习惯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之法律理念,是依照法之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而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之“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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