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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第三人的还款承诺是否有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4-07浏览量:1138

【案情】
    2015年3月份,王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用于经营店铺使用,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三年。2018年3月,王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2018年9月,王某父亲王某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愿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并确定还款时间。
    后因王某某仅还款3万元未再履约,李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王某和其父亲王某某共同偿还所剩余的借款以及利息。
    在庭审中,王某某还辩称,争议款项是王某所欠,他并没有还款义务。其出具承诺书是作为第三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李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分歧】
此案的分歧在于王某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评析】
我国目前法律对王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定。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三、王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所谓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
 
四、王某某的行为与债务转移有本质的区别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债务由债务人转给第三人,由其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某的还款承诺书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承诺,是一种单务约束。生效后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因王某某的承诺而取得要求王某某清偿债务的权利,王某某作为债务人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债务。
 
    第三人的单独行为和债权人发生的是单务约束之债,而且也是独立存在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或共同部分或全部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就有权将其代原债务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务人返还款项。第三人原则上可以提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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