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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替债务人还债后,第三人与债权人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4-16浏览量:832

【案情】
    2017年1月29日,周某经伍某介绍向唐某借钱,看在伍某自小是朋友的面子上,借给周某85万元人民币,周某虽承诺以二套住房为抵押,但还未办理抵押手续。2018年5月,唐某得知周某承诺的抵押房其实已抵押给银行,且因周某其他债务已被法院查封。
为此,唐某找到伍某。伍某承诺愿意替其还款并立下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周某以借款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到期后,伍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唐某于是以伍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伍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争议】
    此案不属于民间借贷也不是简单的欠款关系。债务合同在三人之间转让,最后债务由债务人转让到第三人手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评析】
一、本案伍某与唐某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承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借款时有效。本案中,伍某与唐某之间并未有借款交付,因此双方不是借贷合同关系。另外,伍某与唐某之间也没有其他经济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欠付货款等法律关系,所以伍某向唐某某出具的借条,不能简单认定为欠款关系。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构成债务转移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方可转移债权。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转移合同属诺成性合同,经当事人同意后生效。
 
    本案中经原告同意,伍某自愿承担了周某的全部债务,周某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了伍某,由伍某以借款的形式承担该债务,伍某就应承担偿还该借款的法律责任。周某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已在主合同(即借条)上签名,故唐某与周某的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都没有约定保证形式,故周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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