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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分期偿还的本息计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6-06浏览量:903

【案情】
    被告唐某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分3次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共计14万元:第一次于2013年6月21日借款5千元,约定2013年10月21日还款,逾期不还则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次于2013年10月28日借款1.5万元,约定2013年12月28日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第三次于2013年12月29日借款12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之后被告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归还9672元、2900元,共计12572元。还款时双方没有明确是归还哪笔借款。剩下借款经原告某运输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唐某至今未还。
    原告某运输公司遂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难点】
 
    一是关于被告唐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
    二是关于利息计付的问题。
 
【审理】
 
一、关于被告唐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
 
    在借款人于同一出借人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是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所有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首先应遵照双方的约定,若没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本案中,被告唐某已归还原告某运输公司12572元,原告某运输公司亦承认收到此款,但双方对已归还的12572元均没有明确指定是归还哪一笔借款,而被告唐某向原告某运输公司借的第一笔款5千元定于2013年10月21日前还清,第二笔借款1.5万元定于2013年12月28日前还清,故应认定被告唐某归还的12572元是偿还先到期的5千元债务及利息,其次是偿还1.5万元债务中的一部分。
 
    第一笔借款5千元因被告唐某逾期3个月偿还,根据借条约定按2%的月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为300元,故第一笔借款本利合计5300元已经还清。关于第二笔借款1.5万元则剩余7728元仍未还,加上第三笔借款的12万元,故被告唐某尚欠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本金共计127728元。
 
二、利息计付的相关问题。
 
    因被告唐某已经偿还第一笔借款5000元及利息,故对原告某运输公司要求被告唐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笔借款1.5万元,被告唐某剩余7728元未还,原告公司请求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没有超过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应予以支持。
 
    第三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故属于不定期的无息借款。由于原告某运输公司未举证其何时向被告唐某催收借款,故应以原告某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原告某运输公司向被告唐某催收借款,该笔借款逾期利息应从原告某运输公司起诉之日算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判决】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本金12772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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