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借条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事,这样的通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为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是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该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张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王某又向李某借款10万元,因王某无力归还全部借款,想把张某的借条转让给李某,李某同意。但因张某暂时下落不明,无法将借条转让的情况通知张某,王某遂到某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了一则广告,通知借条转让的事实。
两年后,张某出现,李某遂起诉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张某抗辩,称不知道债权转让一事,不愿意向李某返还借款。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于通知的形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张某借条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事,这样的通知行为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应当认为王某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现李某起诉张某,张某前来应诉,已明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且也知道了履行债务的对象,其就应该向李某返还借款。
当然,如果张某确不知道王某转让债权一事,且其已向王某履行了债务,返还了借款,那么本案则另当别论。
审判结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78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