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的,可以认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介绍:
案外人吴某与被告金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儿子,即被告吴甲、吴乙。吴某是于2009年5月死亡的。吴某的父亲、母亲分别于1993年3月和2006年5月死亡。
吴某与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2006年5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立有借条。2006年8月,吴某向原告某公司购买山羊绒原料一批,共计10包,总价值货款人民币3.5万元,吴某收货后签字并盖手印。双方之后约定,张某向吴某所借的3万元借款从上述货款中抵充,余款另行给付。
之后几年,张某与吴某失去了联系。2012年1月,张某突然收到三被告的起诉状,要求其归还当时的3万元借款,并在起诉书中提到吴某已于2009年5月死亡。张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借款已与货款抵充,但三被告不同意。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需向三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三被告相应的借款利息。
现原告某公司起诉三被告要求给付货款,而三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八项即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的,可以认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虽然,主张抵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主动债权人的义务人确定系对方当事人,且权利义务明确合法,也应当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79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