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代为权行使债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3浏览量:508
提示:是否行使自己的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行使自己的债权,即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情】
 

 蔡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小王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倍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蔡某为小王出具了借条。还款期届满,小王多次催要,蔡某均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借款。一日,小王又到蔡某家催债,恰遇蔡某小舅子找蔡某还款。小王得知蔡某曾借给其小舅子人民币6.5万元开公司,至今本息将近9万元。蔡某则表示要放弃这一债权,算日后入股其小舅子公司共同经营。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蔡某以此款清偿债务。蔡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律师意见】
 
 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

    是否行使自己的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不行使债权的,则不予支持。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小王代位权行使蔡某的债权,用蔡某的小舅子的应付欠款偿付小王的债权。
 

【案件分析】
 
 蔡某与小王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蔡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小王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蔡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而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该行为就是违法的,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了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蔡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小王享有债权,损害了小王的债权,小王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797.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