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是否行使自己的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行使自己的债权,即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情】
蔡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小王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倍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蔡某为小王出具了借条。还款期届满,小王多次催要,蔡某均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借款。一日,小王又到蔡某家催债,恰遇蔡某小舅子找蔡某还款。小王得知蔡某曾借给其小舅子人民币6.5万元开公司,至今本息将近9万元。蔡某则表示要放弃这一债权,算日后入股其小舅子公司共同经营。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蔡某以此款清偿债务。蔡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律师意见】
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
是否行使自己的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不行使债权的,则不予支持。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小王代位权行使蔡某的债权,用蔡某的小舅子的应付欠款偿付小王的债权。
【案件分析】
蔡某与小王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蔡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小王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蔡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而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该行为就是违法的,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了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蔡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小王享有债权,损害了小王的债权,小王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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