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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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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乙应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这一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败诉风险将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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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利的行使范围仅限于代为合法履行义务而垫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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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书》是属于重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协议,已经涵盖了原借条的债权债务,原借条不再具有债权凭证效力,债权人不能依据不具债权凭证效力的原借条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及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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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借款本金为8.8万元。理由是江某提前支付周某三个月利息,其实际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其实质是借款本金的减少,属于本金扣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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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属于合同解释问题,本案中“3%元”的表述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符号意思完全可以推定出其就是“百分之三”的意思,其表达效果应视为等同于“3%”的表达效果。故应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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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应对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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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之抵押权变更登记 ”,可见,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之申请人为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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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应某、房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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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条”行为是一种新的民间借贷行为,利息转为本金后可再计算利息,形成新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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