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见和司法是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 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 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需哦那个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4、 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
5、 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 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wtht/wtflpx/37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