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保护被代理人不是无限度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就是对保护被代理人设置了限度,《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对以行为方式追认的规定即是对被代理人实施保护限制情形的另一种细化,其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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