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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合同,委托人能随时解除委托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3浏览量:366
提示: 对于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除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律师分析】
 
    本案事实关系并不复杂,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问题一是遗嘱的效力,问题二是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案情】
 

    陈某的妻子与于某系远房亲戚关系。2010年2月,因陈某妻子受伤后卧床不起,需要有人照顾,陈某便联系上了于某,希望于某能到上海来照顾老伴一段时间。同年10月7日,陈某将10000元银行存款交付给于某,请于某为其在自己老家买房,用于养老。陈某妻子不久便去世,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于某返还1万元存款本金及其利息500元,以及2010年10月8日至判决之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于某辩称,陈某夫妻俩曾于2010年4月1日立有遗瞩一份,主要内容为: 陈某及妻子现在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人照顾,请于某照顾生活。在夫妻俩人去逝后陈某夫妻俩的一切财产,由于某继承。后来交付10000元的行为应属赠与,故不应当返还。
 
【律师分析】
 
    本案事实关系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问题一是遗嘱的效力,问题二是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一、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见,遗赠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须于遗嘱人送死亡后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因此,本案中,于某认为陈某给付的存款已经包含在遗嘱所述的“一切财产”中,故对该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某去世后,该遗嘱中的所述财产才归于某所有。
 
    二、陈某交付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应由于某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因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属于赠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从陈某的本意来看,陈某交付的10000元给于某是让其为陈某购买房屋,用于养老的。因委托合同系不要式合同,故二者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10000元存款及其利息交付给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其举证责任应由于某负担。据于某提交的书面遗嘱,陈某和其妻子没有在遗嘱中对其存款进行处分,所以,该份证据对于某主张的赠与行为,不具有证明力,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陈某作为100000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于某方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由于陈某将存款交付给于某,其目的是委托于某为其购买房屋,所以,在陈某主张权利前,于某占有陈某财产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应赔偿该期间的损失。陈某的直接损失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计算至判决之日。陈某主张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损失,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于某一次性给付陈某本金1万元,利息500元,以及直接损失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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