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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3浏览量:843
提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并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是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那么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案情】 
 

    徐某有奇瑞轿车一辆,徐某向元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是“本人与元某系表兄弟,现自愿将此轿车授权给元某使用,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元某承担,元某可以出租轿车,但租金归车主徐某所有”。
 
     元某将轿车租赁给谈某谈某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车协议,告诉谈某此车车主系徐某,自己是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约定借期12个月月租金2000元,逾期未归还车辆的,超过1小时算30元,如超过4小时就算一天。协议签订的同日,元某便将车辆交付给谈某使用。但谈某仅给付了1个月的租金后即未能依约给付租金,也未返还车辆。
 
    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谈某返还车辆,给付租金。谈某认为,车辆租赁协议是和元某签的,车是元某给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徐某无关,为此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案外人元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谈某签订了名为借用,实为租赁的合同,当时订立合同时已向谈某作出说明,此车车主为徐某,自己仅是代理徐某出租的行为。根据上述所示法律规定,元某与谈某之间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徐某和谈某,徐某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谈某主张权利。
 
    元某与谈某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元某把车辆交给谈某使用后,谈某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车辆并给付租金。现谈某未能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谈某向许某返还车辆并给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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