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
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 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要求托运人为托运货物投保或者自己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外,还应当注意搜集、保存、固定有关免责事由的证据材料,以减少自己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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