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乘车过程中,被与其发生口角的男子捅成重伤。谁来对该乘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
2013年10月的一天傍晚,男子陈某(化名)和妻子在河西区南楼附近乘坐公交车回家。陈某在投币时,与一名男乘客发生口角。双方停止争吵后,这名乘客在西青区某村下车。当时,该乘客要求陈某与其一起下车,但陈某没下去。当行至某农业园区附近时,车上已经没有多少乘客了。陈某称,这时,一辆红色轿车将公交车逼停。之后,从车上下来4个人,带头的正是与陈某发生争吵的男乘客。
4人上车后,对陈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用刀将其捅伤。行凶后,4人下车离去。陈某的妻子发现丈夫胸口流血,遂打电话报警。这时,陈某走到司机面前,让司机送他去医院。司机将陈某送到一家医院,但该医院不收外伤病人,司机于是找了一辆出租车将陈某送至大港某医院。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重伤。陈某称,此时距其受伤已经超过两个小时,在医院通过紧急手术治疗才挽回了生命。经过12天的住院治疗,他虽然出院了,但胸部仍然疼痛,只能从事较轻的活动。后来,他多次与某公交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交车停车是因为车已到站,并不是因为有车挡住了公交车。事故发生后,是被告的司机找来出租车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因此,被告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公交车上投币购票起,双方的客运合同成立。该客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乘车过程中被他人重伤,不存在上述条款的情形,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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