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车后,李某在倒车停放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刚下车的乘客余某撞倒,致使李某受伤。
事后,交警部门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客运公司已为该大巴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
【分歧】
对于本案的乘客余某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是搭乘车的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人,遵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第三人责任险免赔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属于第三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撞,能否认定为“第三人”。
首先,第三人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保险人是第一人;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人是第二人;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保险车辆下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第三人。
其次,对第三人的原则性规定是在保险车辆事故发生时,第三人位于保险车辆下,而非驾驶又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余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从车上人员发生了转变,所以,李某应该是在第三人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人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包括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里所指的车上人员应该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此,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在车外,已经不再属于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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