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是不分主次的,法律适用时应该分别适用各自有关的合同的规定
基本案情:
案例2003年11月3日,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的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为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销售,出售完后罗某代领了货款32000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其代领的货款32000元。
分析:
本案是应该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应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罗某与原告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合同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该合同是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是不分主次的,法律适用时应该分别适用各自有关的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是没有争议的,而本案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是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归责的一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无偿合同和委托合同其违约是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罗某接受加工厂的委托代领货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有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理应赔偿损失。
因此,据本案罗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罗某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风险应由原告加工厂自行承担。
更多合同纠纷类法律文章
http://www.susong64.com/jjht/
上海合同律师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ysht/ysjdal/81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