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对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旅客受到伤害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来确定运输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宣某在乘坐某公司长途大巴时遭到歹徒行窃抢劫,致使宣某受伤,凶手在逼停大巴后逃走。大巴司机及时将宣某送附近医院就医,并到派出所报案。宣某认为其乘坐大巴公司的车辆,与大巴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大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尽安全运输保障的义务,现大巴公司违法安全运输的义务,损害了 宣某其合法权益。为此,宣某在出院后起诉大巴公司,要求大巴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分析:
对于宣某遭受他抢劫而受伤,首先应当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巴公司,则应当根据过错承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同法》对于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否应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的情况,应当参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2款规定,对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旅客受到伤害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来确定运输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认为大巴公司在宣某受伤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了救助的义务,对于宣某的受伤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大巴公司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宣某1万元,应当准许。遂判令大巴公司补偿宣某1万元,并驳回宣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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