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在行使的途中造成旅客的损失,汽车运输公司有义务赔偿旅客的损失。
在肇事车辆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伤者依据合同法请求客运公司赔偿,能否如愿呢?6月17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旅客王琴从被告广昌海丰汽车运输公司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各项赔偿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2012年12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中巴客车回乡镇,途中中巴客车被另外一辆变型拖拉机所撞,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变型拖拉机司机承担。在变型拖拉机司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向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故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来起诉被告求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被告有义务安全地把旅客运输到目的地,在行使的途中造成旅客的损失,汽车运输公司有义务赔偿旅客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与被告的投保的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投保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属免赔范围。故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本合同纠纷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所提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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