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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第一,当事人不能就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 审理中发现前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处理

    【案情】 2012年12月程某因与刘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刘某委托其对被告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5万元,双方立有装修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刘某支付了13万元,尚欠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2万元。庭审中,

  • 预查封其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及执行

    法院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预查封房屋,但对于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有权利执行预查封。

  •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案外人可提交异议

    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以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享有优先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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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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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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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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