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要治理醉酒驾驶,首先面临的就是醉酒驾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商业车险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饮酒驾驶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强险方面,笔者认为,醉酒驾驶肇事,交强险应依法对人身伤亡损害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立法宗旨
《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国家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规定。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是:由法律规定将本该由肇事者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医疗救治的权利,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惩治酒后驾车不能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因致害方的错误剥夺受害人依法享有的保障权益,否则就违背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宗旨。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三)条款适用原则
1.《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第9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相同,仅规定了垫付与追偿的内容,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醉酒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
2.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交强险条例》,也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经常引用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强险免责条款只能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flpx/39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