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当机动车发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有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9年赵某将身份证借给某位亲戚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后该亲戚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韩某。2013年5月某日韩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行人秦某发生碰撞,秦某倒地受伤。
后交警大队认定,韩某因无证驾驶,因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住院20天,花费了医疗等费用共计5万多元,并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对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双方始终争执不下,秦某将韩某及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赵某诉至法院。
秦某认为,韩某作为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将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韩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秦某要求两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3余万元。
韩某在庭审时辩称,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紧急刹车、避让等措施,怎奈秦某完全无视这些警示行为,依然横穿马路,才会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秦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而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也应该对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则辩称,自己既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是出借人、出租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受害人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韩某陈述,摩托车是一认识的朋友放在家里让他先骑着的,至事故发生的时候已经有大半年的时间,但他并不认识赵某。既然韩某不认识赵某,那么赵某不可能出借摩托车给他,也完全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判决结果】
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视频资料看,事故发生时秦某确未充分注意来往车辆和自身安全而横穿道路,对本起事故也应具有一定的过错。为此,韩某只需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韩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12万元,另外需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80%的费用,同时法院驳回了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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