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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412

  【案情】 
 
  葛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与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交警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认定葛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葛某不服鉴定结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未被准许。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葛某再次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 和查询、冻结。”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二条规定审理阶段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也可以当事人依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由法院决定。本案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进而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本质是行政程序行为,法院在认定的事故,很难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进行否认。再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勘验现场,鉴定机构无违法违规鉴定,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合理事由,法院应当不准许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但在审理阶段,唯一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完全不同,很可能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那么,法院对证据有义务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方式为勘验、鉴定。此处的“鉴定”,应该理解为为调查核实证据而采用的手段。不是针对原鉴定意见的鉴定,而是针对新的专业性问题的鉴定。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由侦查机关作出,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具有拘束力,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尊重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案被告人葛某有诉权,法院应该尊重。法律程序应该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不应该成为法官为难当事人的工具。鉴定意见的实质是证人证言,而本案在证据认定上存在证人证言较大分歧。基于此点,笔者认为本案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本就是为审判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但刑事案件启动鉴定程序之前,在案件审理阶段应当通知原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亦可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如果质证仍无法查明案情,且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情况后,才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鉴定咨询。鉴定咨询意见与一般鉴定意见有本质不同,虽然二者均为专家意见,但前者不能质证成为法庭使用的认定证据,仅作为自由心证的辅助意见;后者可以通过质证环节成为正式使用的证据。假如再鉴定的咨询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并不影响本案案件定性,因为作为案件定性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已经确定的,不可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去推翻,故咨询意见不作为审判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建议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不同意退回,那么因为证据相左,法院可以不采信公诉机关的证据。这样,既可以维护当事人诉权,又不违反法律程序,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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