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女司机王某驾车肇事后逃逸,受害人家属将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及王某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商业保险获法院支持。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肇事者王某个人赔偿32万元,王某所在单位赔偿14万元。
王某是临海某农庄的经理,其所在单位为其配备了一辆小型轿车,平时用于公司经营。
2014年2月4日晚,王某驾车不慎与受害人高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当场死亡。王某没有及时报案和救治伤员,而是选择驾车逃跑。第二天上午,王某向警方投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受害人家属找到王某索赔,王某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除责任的事由,肇事者有逃逸行为,应当由肇事者自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单位在管理车辆上存在一定疏忽,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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