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郁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26日二十四时止。该商业险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发生以下的行为,保险人不赔偿。所列情形第一项为没有驾驶证,持没有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不是准假车型的机动车。第二项为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暂扣期间或有12分以上记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在保险期间内,郁某于2014年6月14日7时30分左右驾驶该保险车辆沿曹埠镇上漫村九组东西砂石路由西向东转弯向北行驶,遇有第三者张某驾驶苏FYYY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两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C1驾驶证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其驾驶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期满后其未能及时换证,事故发生后,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了新驾驶证,驾驶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起继续往后计算,有效期10年)。
2014年6月15日,如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者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者张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中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医疗费19624.67元。2014年3月26日,经如东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东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中心曹埠工作站主持调解,郁某与第三者张某就该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郁某按责赔偿张某该部分损失的70%即13926.27元,协议达成后郁某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嗣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被告援引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原告的驾驶证超期未检、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926.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焦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六个月,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换领驾驶证。而根据郁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商业第三者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证,保险人不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上述免责事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情形,不是无效条款。只要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免责。
法院的处理结果对社会是有导向作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已逾期仍上路行驶,属于违规,对社会有危害,如果对这种行为,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无疑是由保险公司为违规行为负责,也会纵容驾驶员忽视行政机关对他们进行的行政管理,还可能会大量增加交通隐患。短期看可能保护了受害人,但从长远看引导了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事故发生时,郁某持有的C1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其也未及时换证。郁某的行为视为无证驾驶,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四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159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