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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须对障碍物造成的车损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03浏览量:494

【案情】
    2013年10月12日9时30分左右,余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碰撞一铁块,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余某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0 700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事故发生高速路段的经营主体单位,负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该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保险赔款10 700元。
 
【评析】
    首先,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于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保险人与高速公路之管理者即被告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之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之运营管理者,被告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之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之安全通行。
 
    其次,被告提供清扫、巡查记录表,拟证明其已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事故之路段进行了清扫、巡查及养护,不存在任何过错、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被告按照行业标准之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对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之有偿使用合同,并无法律效力,即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之行为已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最后,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之上行驶,须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安全驾驶,对于事故之发生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调解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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