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17日19时20分,被告刘某驾驶大型客车时,原告张某在下车时被车门刮碰致伤。事发后,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查勘认定是驾驶员未注意启动车辆造成原告受伤,确定此次事故由被告刘某全部承担。
被告刘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已被投交强险,原告张某根据交强险及道交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万7千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保护本车人员以外的因所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的受害人,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替代性赔偿。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应获得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造成受伤损失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本案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一瞬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以伤害发生的时间为标准,伤害发生在车外就应当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综上,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因肇事车辆的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无能力赔偿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的发生。具体到本案,原告刘某在下车还未站稳时,客车驾驶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而启动车辆使原告遭到车门刮擦而摔倒在地受伤,但因刘某受到伤害时身体已经完全脱离车体,应当不属于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190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