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受人雇佣驾驶某运输公司名下货车,但与横过公路的向某不慎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4879.63元,经鉴定,原告向某为10级伤残,续医费为8000元。
经交警认定,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向某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是国家强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中对于“评定时机”,认定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于“治疗终结”,认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其强调的是“治疗终结”并且是临床“效果”的稳定。如果符合“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可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因为既然效果稳定了,那么后续治疗只能是维持或稳定伤情的,是不会对残疾等级造成影响。如果受害者的损伤没有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就不具备鉴定的前提条件,应当继续治疗,即便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也是欠缺的。
因此,本案受害人向某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如果明确受害者的损伤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可以支持其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诉讼请求。
【总结】
对于受害者同一部位既构成伤残又需要二次手术,并以此为由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认识问题,实际上是对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的认识问题。受害者无论是关于残疾赔偿金还是对后续医疗费的主张,均应以损害后果为基础,如果受害人没有损害后果,那么其主张的损害赔偿就没有依据。
同时,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要以“损害后果”的稳定为前提。处理该问题时应当先要考虑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若其后续治疗属于病情稳定的维持性治疗,是对已有的伤残等级不会产生影响的治疗,那么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就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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