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9日,被告邵某驾车行驶时与戚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戚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被告方在交警中队调解下就戚某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书,约定包括保险公司赔款在内,被告邵某需赔付原告皮某2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皮某45000元,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万元,因被告邵某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皮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剩余55000元。
被告邵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明确构成重大误解,该协议应该撤销。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之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要区别对待。
对于赔偿权利人而言:1、如果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抑或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2、如果签订协议时没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之伤情,可以反悔要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若较大金额的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没列入赔偿范围,可以反悔要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但是若协议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
对于赔偿义务而言说:如存在以欺诈、胁迫之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者协议确定之赔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的,才可以反悔。
另外,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赔偿,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出撤销、变更协议、返还及全部已赔付款项,或是要求撤销未支付款项。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签订时受害人戚某已经死亡,各项损失也已基本确定,已赔偿数额不明确为由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协议书是由被告邵某与原告皮某就受害人戚某因事故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被告也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书中的45000元,即为对该协议书效力的确认,故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邵某应按协议约定向皮某支付剩余款项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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