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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佣倒车撞人致死 各方对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0-01浏览量:527

【案情】
  被告荣盛公司与被告丽化公司签订一分甘蔗渣买卖合同书,丽化公司为卖方,荣盛公司为买方,提货地点在丽化公司蔗渣场。同一天,被告荣盛公司与被告刘晓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货物就是荣盛公司与丽化公司购买的甘蔗渣。同时,荣盛公司又与中威公司签订蔗渣装车劳务合同书,由中威公司负责装该甘蔗渣。过后,被告荣盛公司与被告丽化公司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告周军所有的桂A和被告王克所有的桂L两辆货车正式为承运甘蔗渣的车辆。
    被告周军雇请的受害人罗某某驾驶桂A货车进入被告丽化公司蔗渣场装蔗渣。装满蔗渣后,受害人罗某某将车开到出口处即停车,然后下车捆扎蓬布。这时,被告王克雇请的司机刘海驾驶桂L货车进场准备装蔗渣,在倒车时,将正在桂A车尾捆扎蓬布的罗某某挤压成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分别是被告王克雇请的司机刘海、被告刘晓和被告丽化公司。
    事发后,被告王克只向原告支付5000元。原告陆青梅等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海、王克、刘晓、丽化公司、荣盛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411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周军主张权利。
 
【审理】 
  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由被告王克承担赔偿损失的60%,被告刘海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晓和被告丽化公司各承担赔偿损失的15%,原告自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丽化公司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确定本案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根据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两个方面来分析,具体如下:
 
一、雇佣关系
  1、加害人被告刘海的雇主,是桂L货车的车主被告王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被告王克依法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雇员被告刘海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2、受害人罗某某的雇主,是桂A货车车主被告周军,因原告放弃对被告周军主张权利,被告周军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自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戳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申请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桂L货车和桂A货车两车均受属于被告刘晓经营的车队,因此,被告刘晓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合同关系
  1、被告刘晓与被告荣盛公司订立书面货物运输协议,产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荣盛公司没有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荣盛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2、被告丽化公司与被告荣盛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协议,构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丽化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蔗渣场地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使被告刘晓经营的货车在该场地发生事故,与被告荣盛公司没有关系,故被告丽化公司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被告荣盛公司与中威公司订立装卸劳务协议,构成装卸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该事故没有发生在装卸环节的过程中,故中威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追加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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