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23日晚8时,被告人曲某驾驶一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抚州市区时,将车辆停靠于市区一大道的右边。5分钟后,黄某酒后驾驶一摩托车搭载单某同向行驶至该路段时,与货车车尾相碰撞,造成单某死亡,黄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责任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曲某应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曲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处理。
【评析】
黄某酒后驾车,应属违法,且在光线、视线尚好,且路面平坦的肇事路段,没能注意到前方行驶道路上有违章车辆停放,没采取制动措施,致使摩托车直接撞上被告人曲某违章停放的货车上,黄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大的过错,与被告人曲某的过错程度相当,对本起交通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据此,应宣告被告人曲家驹无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鉴定范畴,属于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能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约不可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
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的公安机关,其对交通事故按规定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却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其基础是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以居中者的身份,对事物通过技术手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机关是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此责任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技术鉴定行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专门技能或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而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进而得出事实性结论。同样,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结论,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来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判断和认证、推定的认定行为。
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刑事、行政、民事等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人民法院对鉴定的合法性有权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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