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1月28日,向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将周某某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月9日受害人周某某子女雷某某等三人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已经执行兑现完毕。其中,周某某负次要责任承担23215.50元;肇事司机向某承担108939.46元;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下12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下100000元,共计220000元。
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向某甲(车辆所有人)在其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000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应扣减15%。但在原审判决中是将全案总损失扣除交强险限额以及被害人责任部分后,余款20.8939.46元扣减15%而计算的,其计算后的结果超过了申请人的承保限额10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减的数额=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元×免赔率15%=15000元,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额应为85000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三者险项目下赔款数额应为85000元【100000元×(1-15%)】,也即原一审判决导致保险公司多赔付15000元。
首先按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免赔额就应该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按责任限额为标准计算;其次,有其他法院生效判决作借鉴;再则,如果按原判决的计算方法,等于没有约定不计免赔率条款,等于没有计算不计免赔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208939.46元×(1-15%)=177598.54元,超过商业三者险的10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赔负商业三者险的全额100000元。
免赔与不计免赔这一保险项目是针对整个交通肇事行为而言,具体是根据其整个过程过错程度来确定免赔率。那么我们认为,其计算免赔的数额也应当根据除掉交强险后余下总的部分予以计算,不能因为投保人未支付单独的不记免赔保险费,而实际降低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费的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限额。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赞同后者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对保险条款“在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的理解,这个“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并不意味着责任限额就是计算不计免赔额的基础和标准,只是说明在责任限额内。
其次,根据合同法原理,保险条款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现在对保险条款第九条有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且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尽特别提醒说明义务,我们应该使用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假使本案扣除交强险再除掉受害人应承担的10%责任,剩下的数额正好为15000元,同样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那么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扣除15%的免赔额15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下的赔偿数额为0元,然而投保人又确实在其公司购买有商业三者险项目,这显然对于投保人是不公平的;同样,若此情形保险公司是以15000元(限额内)来计算免赔15%,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同一条款,却有两种不同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有失偏颇。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219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