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3月14日被告黄某驾驶面包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丁某相撞,致丁某受伤住院治疗至2018年4月15日。2018年8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同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2018年10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结束。
【分歧】
上述案件审理,就关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适用哪一年赔偿标准计算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区公安厅交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在2018年6月4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计算”。所以原告的赔偿费用应适用该局去年发布的2012年度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关于201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计算。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统一,即“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并非侵权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侵权行为发生时与诉讼行为发生时通常存在时间差,个别情形时间间隔较长,如果仍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人也会故意拖延赔偿而获取不当的期限利益,也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金。司法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这一时间点的初衷,即考虑到这更接近对受害人确定的实际损失的填补,相应地也会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与受害人自愿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对于赔偿参数,省级公安交管部门通常会依据省级统计部门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发布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以供事故赔偿处理部门参考执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多依据该数据确定具体个案的赔偿数额。
司法解释规定,在参照适用测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省级公安机关发布的最新一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就是适用了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而不应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发布适用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0日,上一统计年度即2012年,公安厅交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数据实际上就是省级统计部门2017年度统计数据,故原告杨某的赔偿金计算应当按照《关于201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224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