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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2浏览量:678
提示:因为是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而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该的伤害的,则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情】
 

    乐先生乘坐客车到从上海至宁波。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行人老张,因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客车司机为了避让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致使乐先生的大腿骨粉碎性骨折,乐先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事后,乐先生找客运公司和老张协商赔偿事宜,因无法达成一致。乐先生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和老张共同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2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紧急避险的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乐先生的大腿骨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是,司机突然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行为是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情况下,司机的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客车司机的避险行为也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司机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老张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客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应由引起险情发生人赔偿其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老张赔偿乐先生的各类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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