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自身疾病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有影响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1浏览量:445
提示: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的财产损失,所以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案情
 

    2011年5月11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马某的客车行驶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祸致乘车人丁某受伤。经过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张某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4天,共支出医疗费5万元。后马某与丁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马某共赔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马某赔偿完毕后,因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伤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该事故无关,故向法院申请鉴定本次事故与丁某伤情的参与度。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结论,丁某的伤情,即颈4-5、5-6椎间盘突出,头皮裂伤,行颈椎切开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现颈部活动严重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丁某的脊柱损伤构成第九级伤残;其上述病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约为60%。
 
 律师意见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应按60%的比例计算。
 
 案件分析
 
  第一,丁某的损伤后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疾患退变共同作用所引起。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外,自身健康状况尚可,在乘车遭受头颈部外伤后,即出现神经损伤症状,充分说明了丁某是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础上,经外伤导致从而出现相应后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
 
   第二,丁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丁某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轻度颈椎蜕变,但此病情并不影响丁某的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丁某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
 
  第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的财产损失,所以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丁某自己的身体因素对于此次伤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应借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的方式来确定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份额。如果不考虑事故的参与度,而由侵权人全额来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有失公平。
 
 法院处理
 
  本案是经法院主持调解,对于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按60%的比例计算,故调解达成保险公司共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更多侵权赔偿类法律文章
http://www.susong64.com/qqpc/
上海维权律师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831.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