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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能否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第二,可否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知晓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告知内容;第三,现有证据可否推定保险人已告知或投保人已知晓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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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告白某无法提供证据原件,同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无法认定,同时白某也无法推翻保险公司提交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故对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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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不予赔偿的主张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显然是在降低被告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限制了投保人该有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该行为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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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赔偿权利人而言:1、如果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抑或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2、如果签订协议时没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之伤情,可以反悔要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若较大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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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已经选择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也行使了赔偿请求权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就无权再一次向雇主主张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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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驾摩托车未确保安全之情况下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原告有一定过错,须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被告驾驶挂车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之机动车在夜间行驶,也是事故形成之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过错,须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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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审车辆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只要是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须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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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中关于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对保险人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无任何约束力。在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时候,人民法院没必要通知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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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持有多年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并熟练掌握驾驶车辆所需要的操作规范,被告作为试驾车的实际控制人,在试驾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原告车辆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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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是: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是否为常人能够理解,故对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都能让常人理解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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