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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须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通过对过失或原因力的比较,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之责任比例,以此减轻加害人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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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害,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若难以实现,将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应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这些人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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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出借人对肇事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不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能等同于出借机动车责任,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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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妻子范某不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陈某事故死亡时已64岁,也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故不存在夫妻一方需要另一方抚养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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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该损害事实与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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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50万元,其所应承担的损失均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但是,本案中,张甲的死亡与漏客行为关联不是很大,张甲对自己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负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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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依过错程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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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依照法定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赔偿金额全额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也符合权责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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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聚餐的组织者,被告在无法亲自护送死者回家之情况下,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护送,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之义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却仍驾驶,将自己生命置于危险之地,故决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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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驾驶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如何得到赔偿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有权向驾驶员或投保人行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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