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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准驾不符”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此情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本案中,叶小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并未增加保险公司之承保风险,依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保险公司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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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虽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但投保人变更前后,保险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变更后的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免赔额的辩称意见自然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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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黄某系被帮工人,帮工人韦某系无偿为黄某代驾,其无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帮工人黄某承担。又因帮工人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理应与被帮工人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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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的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保险限额并不是绝对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及各方的伤情情况综合权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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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按照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来认定伤者的损失,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赔偿或不赔偿残疾赔偿金,而不是只做单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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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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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并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受赠人和赠与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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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要考虑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若其后续治疗属于病情稳定的维持性治疗,是对已有的伤残等级不会产生影响的治疗,那么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就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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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海文违反交通通行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黄海文单方过错,应由黄海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海文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其子女监管不力,随意让儿子驾车上路,造成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黄海文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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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发生后,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此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此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此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免责。否则,保险公司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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