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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都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的身份,因为保险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在保险车辆的车上的人员,但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的,则是属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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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本案两原告均未满60岁,不属于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同时,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原告均不属于被扶养人,因此不应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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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伯在小区空地乘凉时,被刘某摩托车排放的尾气熏着了。他认为这一切的根源都是对方借机报复,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结果却没办法证明刘某行为与他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王老伯诉请。 王老伯与李老伯是楼上楼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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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整容修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日后实际发生了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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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即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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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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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2月4日原告元某乘坐被告吴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撞到路边堆放的沙石,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经过住院治疗以后,经法医临床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被告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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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27日被告张某驾驶一小型客车,与迎面行驶的由原告滕某驾驶的一普通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导致了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滕某受伤。同年6月10日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滕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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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2日于肖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209国道由行驶,肖某驾车与对向其他车辆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站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桂某,造成桂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24日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桂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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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苏某酒后驾驶其朋友被告范某所有的轿车,与原告虞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虞某及乘坐人其儿子小虞伤残。另一乘坐人其妻子刘某抢救无效死亡。苏某驾车逃逸,原告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协查肇事者,悬赏现金20万元请求提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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