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如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伤害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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