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尸检是病人死亡原因及生前所患疾病的病理诊断结果,其对于医疗诊断治疗措施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未进行尸检而造成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造成的原因较为复杂,处理结果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说来,尸检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依据,就其作用而言属于证据材料,无论是根据《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还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知识的掌握、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及当时的情况,其举证责任都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提出并组织尸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告知义务”“注意义务”之一。 但在实践中,尸检必须患者家属的同意和配合,因此,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在此证据的形成上均有相应的义务。其中,医疗机构在尸检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A、告知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尸检确定死因,解决医疗纠纷;
B、告知尸检的期限,即一般在48小时之内,有尸体冻存条件的最多不超过一周;
C、需全面告知能够进行尸检的机构,与家属协商确定尸检单位,不能自行指定尸检部门;
D、负责组织尸检工作,但需有患家属的书面同意。;
E、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其已经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证据;
患者家属在尸检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A、对死亡患者的治疗及死因有异议时需及时提出;
B、协助尸检工作,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提供尸检材料。
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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