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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04浏览量:58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普通民事诉讼一般实行“举证责任正置”原则,但基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医疗行为的侵权特殊性,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存在原、被告截然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患者的“举证责任正置”原则
 
  举证责任正置情形,一般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会存在,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即存在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问题,一是患者应就其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进行举证。通常说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也绝不意味着患者可以免除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是否与某一医疗机构之间存在诊疗行为或医疗关系,否则患者很难胜诉。二是患者应就医疗行为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患者在证明与医院存在医疗客观事实的同时,还要就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只有尽到上述举证责任后,才考虑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2、医疗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即为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涉及医疗纠纷,说白了,就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要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怎样证明自己的“清白”,医院应在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患者确有损害结果,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三是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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